引发火灾,要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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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5时10分,崇州市江源镇一家具生产企业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系该单位管理不善,在潮湿、密闭环境下长时间堆放可燃物,引发自燃。
火灾发生后,崇州市公安机关对因管理不善引发火灾事故的熊某某采取了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家具生产企业进行停业整改。
崇州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家具生产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全部家具生产企业逐一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崇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于1月28日下午分别召集各镇(街道)178家家具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园区内40余家家具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召开了消防安全约谈会,推进落实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苗头。
上面的案例
是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后果
下面的案例可就直接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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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某小区内
发生了一起因发泄怒火而放火
导致的火灾事故
2月14日晚10时许,青白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青白江区某小区居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大队迅速出动8台消防车、40名指战员前往扑救。
到场时,火势已经顺着寝室窗户往外蔓延,消防指战员到场后快速处置,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青白江大队迅速组织开展火灾调查,结合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结果,得出此次火灾是人为放火。结合调查证据,对当事人多次询问后,当事人心里防线崩溃,承认了由于当天和家人吵架后,晚上在家喝闷酒,一时想不开,用打火机点燃了棉被从而引发火灾。目前,案件已移交区公安分局,当事人已被移送至刑事拘留。
遇到感情纠葛、纠纷、恩怨时
一定要寻找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切忌发火时“玩火”!
不仅放火会被拘留
过失引发火灾一样逃不过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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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
武侯区一居民做饭时忘记关火引发火灾
也拘留了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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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民朋友们
一定要注意用气、用电、用火安全!
谨防一不小心就进去了!
END
素材:崇州大队 青白江大队
编辑:冯琬尧
审核:刘柳